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区域合作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区域合作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横琴新区报请的重大项目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优先办理。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横琴新区依法高效开展工作。市有关单位对横琴新区的相关责任制考核由市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