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四十三条 横琴新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