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制保障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制保障 第四十九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横琴新区实际情况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横琴新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制定的规章不适应横琴新区实际情况的,管委会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