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制保障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制保障 第四十六条 横琴新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培育发展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团体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 鼓励境内外从事金融、保险、律师、会计、信息咨询、风险投资、研究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在横琴新区设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