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