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知横琴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通知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