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应当加入已在横琴新区备案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企业。 已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港澳专业人士提供需要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港澳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加入企业的公司印章。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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