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经济组织,市政府予以奖励: (一)取得国家级或者省级科技成果或者科技成果转化的; (二)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的; (三)引进的先进技术符合珠海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 (四)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者企业技术中心的; (五)在国内外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 (六)建立市级以上的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 (七)制订或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以及其他重要标准化活动的; (八)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 (九)被市政府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民营企业的; (十)引进国内外高级研发人才的;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可以予以奖励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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