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