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倾倒、堆放、填埋和处置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不清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承担,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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