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垃圾的船舶在海上丢弃、抛撒、倾倒垃圾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