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倾倒监控设备,或者未保障倾倒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