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的范围、方式开采海砂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