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放流或者放生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物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执法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规模性放流或者放生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的物种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执法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