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捕捞渔船携带禁用渔具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用具,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