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海域内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领取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超越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养殖设施;逾期不清理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执法机构依法强制清理,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