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鼓励对海域海岛保护与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式。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通知有权部门调查处理,不得以非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而不受理举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后,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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