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从事海上运输、捕捞、垂钓等海上作业人员及海岛居民作为海上协查员,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海洋资源调查、海域海岛监视监测、违法行为信息通报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