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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