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工作人员未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以及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