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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