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未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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