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