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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