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