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小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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