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