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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