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有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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