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土、供水、供电、燃气、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及电力、燃气、气象、建筑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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