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条 火灾现场的邻近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火灾扑救需要,无条件给予水源、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和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支援。火灾扑救中损耗的灭火剂和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予以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