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因让行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免于相关行政处罚。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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