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