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对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制止无效后未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