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