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火灾防范工作; (五)对辖区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