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并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实战演练;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评估、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