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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