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