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