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 (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三)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 (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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