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