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