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依法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五)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灭火救援,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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