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公安派出所监管的单位及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火灾现场警戒,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三)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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