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建设、经贸、文化、体育、旅游、教育、民政、卫生、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