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