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扩建、改建的,应当在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后,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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