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小型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按照标准配备灭火器; (二)电气线路套不燃或者难燃线管、线槽保护; (三)场所内部不应当住人,必须留人值守时,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 (四)值守场所必须设置逃生窗,窗口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并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防毒面具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