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