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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